- 平衡著作權是為了每個人
- 在數位環境中:資訊被增加製成數位格式,為了維持持有者和使用者平衡的利益,IFLA發展了一些原則
- 數位沒有不一樣
- 資源共享
- 借出
- 保存
- 合約和版權保護系統
- 可靠性為了著作權侵犯
- 原則的摘要
- 伯恩公約和WIPO贊同有必要確保電子資源和印刷資源能平等地運用
- 簡單付費機制
- 暫存和技術上的複本不包含在複製權內
- 無論付費與否都要能瀏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,館員可幫讀者複製
- 受著作權保護作品可供研究、學習所需
- 圖書館借出數位資料不能被法律限制
- 合約的規定不能逾越著作權法的規定
- 法律應同意將有著作權的資料,由圖書館轉換成數位形式以利保存
- 法律必須涵蓋法定既存的電子媒體
- 著作權法在著作所有權人不跟使用者協商下是無效的
- 著作權法應針對作者與使用者在不侵犯下取得平衡
- 法律應清楚界定第三方(圖書館、館員)立場